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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建設部辦公廳《關于認真做好拆遷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》的通知

轉發建設部辦公廳《關于認真做好拆遷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》的通知

 

滬房地資拆[2003]337


各區縣建委、房地局:  
  現將建設部辦公廳《關于認真做好拆遷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》(建辦住房電[200331號,以下簡稱《緊急通知》)轉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落實。
  市建委、市房地資源局已發出《關于調整本市各區縣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、《關于建立房屋拆遷工作有關制度的通知》等有關房屋拆遷工作的文件,要求嚴格控制拆遷總量,嚴格控制拆遷新里以上房屋,并在拆遷工作中推行公示等五項制度,請根據《緊急通知》,結合本市關于拆遷工作要求,切實加強拆遷管理工作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
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○○三年八月二十二日

         關于認真做好拆遷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

              建辦住房電[200331

各省、自治區建設廳,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、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、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、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:
  近一個時期,部分地區因拆遷問題越級上訪特別是集體上訪問題比較突出,參與人數較多,持續時間較長,并呈現出組織化傾向和跨地區串聯跡象,有的上訪人員情緒激烈、行為偏激,嚴重干擾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,直接影響社會穩定。反映的主要問題有:拆遷工作不嚴格依法辦事,濫用強制手段,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,地方信訪接待人員態度惡劣等。為進一步做好拆遷管理,妥善處理拆遷上訪,維護社會穩定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  一、高度重視拆遷上訪問題。妥善處理拆遷群眾上訪問題,是各級建設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(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)的重要職責。要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,堅持立黨為公、執政為民,從講政治、講大局的高度,認真做好拆遷管理工作,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拆遷上訪,切實維護社會穩定。
  二、認真分析拆遷上訪原因。各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立即組織專門力量,對每個項目、每一批、每一戶拆遷上訪人員逐個進行梳理,分析上訪原因、研究對策,并逐個項目、逐批、逐戶建立檔案。對合理的要求,要盡快督促拆遷人限期解決;對要求合理,一時難以解決的,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解釋工作,并積極創造條件,爭取問題早日解決;對個別堅持過高或無理要求的,要做好教育引導工作。
  三、切實做好信訪接待。各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抽調政策水平高、業務素質好的同志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拆遷信訪。對于拆遷矛盾比較集中的項目,要在現場設立政策咨詢和接待點,宣傳拆遷政策、接待拆遷咨詢,切實化解拆遷矛盾,把矛盾及時解決在當地,嚴禁矛盾上交。一旦發現有群體上訪的苗頭,要及時做好控制、疏導工作。
  四、嚴格依法行政。要建立拆遷管理人員定期法律培訓、考核制度,拆遷人員持證上崗制度,提高執法隊伍人員素質,提高行政執法質量,依法規范拆遷行為。要加強對拆遷單位、拆遷評估單位的管理,堅決杜絕侵害老百姓合法權益的行為。要嚴格執行拆遷補償資金監管制度,對拆遷資金不到位、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落實的項目,一律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。要堅持文明拆遷,慎用強制手段,防止矛盾激化。
  五、嚴格規劃審批程序。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時,要嚴格依據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審批。對涉及拆遷的,在規劃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公示建設項目的情況,充分考慮被拆遷居民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,在公示時要告知公眾反饋意見的方式,要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群眾意見、建議。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,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;確需變更的,必須經規劃部門批準;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,應重新進行公示。對于依據規劃、依據法定程序審批的建設項目,群眾如有不同意見,規劃管理部門要認真耐心做好解釋和說明工作,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。
  六、合理安排拆遷規模。要堅持量力而行,充分考慮當地財力、物力,合理安排拆遷規模,防止搞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、盲目拆遷。要妥善處理好雙困家庭的拆遷安置問題,通過增加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供應、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、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,完善住房供應體系,保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居民能夠選擇到不同檔次、不同類型的住房。
  七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。各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在當地黨委、政府統一領導下,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相關政策。近期拆遷上訪較多的地區,要制定實施方案,切實解決引起拆遷上訪的突出問題。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,對不依法行政、不認真解決拆遷投訴的管理部門和違規拆遷、擅自降低拆遷補償安置標準、不及時解決被拆遷人合理要求的拆遷單位,要嚴肅處理;造成大量群體性上訪的,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            建設部辦公廳
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  ○○三年八月十八日


   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&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   

2003-08-22 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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